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规定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,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“金融”“交易所”“交易中心”“理财”“财富管理”“股权众筹”等字样或者内容。但在该《条例》生效(2021年5月1日)前,有大量公司在名称中使用“金融”“金融超市”等字样,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,并不等于该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已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。
案情回顾
某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开办“金融超市”,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,擅自对外发布吸收存款信息,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,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80余人吸收存款,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。
作案手段
一是企业名称中使用“金融超市”字样。老百姓极易被迷惑,认为其是正规金融机构。
二是承诺“高息回报”。因承诺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,老百姓极易被吸引。